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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侨房租赁、拆迁问题解答
  • 2018-07-18 08:07:04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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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家法律在保护侨房业主权益方面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依法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2.广东省对保护侨房业主权益有什么地方性法规?
主要有《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租赁规定》和《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

  3.什么房屋适用广东省拆迁、租赁城镇华侨房屋的有关规定?
  ㈠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
㈢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㈣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的房屋。

  4.城镇侨房拆迁、租赁由谁主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拆迁管理)负责。

  5.如何确认华侨房屋?
  广东省行政区内城镇华侨私有房屋因继承、租赁、拆迁等原因,需要确认华侨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确认。
  业主需提交以下资料:
  ㈠房地产权证;
  ㈡业主有效身份证件(护照、国外定居证件、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㈢如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需提供有关凭证;
  ㈣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的房屋,需提供继承公证书。
代理人办理确认手续的,需提交委托公证书。

  6.拆迁城镇侨房的一般程序?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同时以书面通知业主或其代理人。
  在规定期限内拆迁人与业主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业主接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居住外国的可在6个月内,居住港、澳、台的可在3个月内)与拆迁人办理拆迁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办理的,业主或其代理人应在期限内向批准拆迁的房屋的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逾期不办理的,由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办拆迁手续,但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正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拆迁人与被拆迁的侨房业主进行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才能拆迁。

  7.侨房业主与建设用地单位对补偿问题协商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8.《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在拆迁补偿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㈠拆迁华侨住宅房屋,业主要求调换产权的,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在新建住宅房屋中调换相同建筑面积的,不作差价结算;调换建筑面积不足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原房屋的同期同一地段商品住宅价格结算;调换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调换新房屋的成本价结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调换新房屋的同期同一地段商品住宅价格结算。
  ㈡拆迁华侨非住宅房屋,业主要求调换产权的,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在新建非住宅房屋中调换相同建筑面积,不作差价结算;调换的建筑面积不足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原房屋的同期同一地段同类用途商品房价格结算;调换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调换新房屋的同期同一地段同一用途的商品房价格结算。
㈢业主要求作价补偿的,按照所拆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或者由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评估,采用结算方式由业主选定。

  9.拆迁华侨房屋附属设施如何补偿?
拆迁华侨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天井、庭园、花园等不作产权调换,但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其中天井面积按照同期同一地段住宅房屋商品房价格1:0.5结算;花园、庭园部分按照其所占面积的住宅用地基准价以及设施价值给予补偿。

  10.拆迁华侨出租住宅房屋,原承租户由谁负责安置?
由拆迁人负责解决其住房,或者由拆迁人与原承租人单位协商解决,原租赁合同自然终止。

  11.拆迁华侨房屋调换产权的,应如何安置?
  用于住宅和商住建设的,应当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
按城市规划全部用于市政、公益建设,需要异地永迁的,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到区位差的地段或从市区迁到市郊的应当增加比例不少于1:1.2的安置面积。

  12.华侨房屋租赁租金如何确定?
  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议定。
13.华侨房屋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不能按照租赁合同将房屋交还出租人怎么办?

如承租人无居处可搬的,可以延长为期不超过一年的租赁期限,延长期限租金可比原租金增加至100%.延长期限届满,出租人可以请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向承租人发出限期迁出通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4.华侨房屋租赁期限未满,承租人需退租的,如何办理?
承租人应提前3个月通知出租人,在迁出之日清缴租金,清交房屋、设施,如房屋或设施被承租人损坏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双方当事人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租赁合同手续。

  15.华侨办理房地产产权证登记须提交什么文件?
  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㈡房地产权属来源或者权利证书;
  ㈢房地产转移、转让、变更或者设定他项权的协议书、合同书或者批准文件;
  ㈣缴纳房地产税的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登记的,须提交经过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16.申请房地产权登记在时限方面有何规定?
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与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相统一的房地产(如新建,购买、拆迁补偿,已确权的房地产发生买卖、赠与、交换、继承、拆产等)后三十天内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利人居住在港澳地区的,申请期限为六个月,居住在台湾省或者国外的,申请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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