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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 2019-07-05 01:53: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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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水路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补贴结构,促进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 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助政策调整成效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财审〔2017〕97 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水路油价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我省用于岛际和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的资金,主要通过油价直接补贴和退坡统筹两种途径拨付各地使用。

第三条 油价直接补贴资金是指中央拨付我省现行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资金中去除退坡统筹部分,主要用于岛际和农村客运船舶、渡口渡运船舶的运营补贴(含船舶维修补助),与船舶的客位数和运营天数挂钩。补贴对象为水路客(渡)运船舶实际经营人。

第四条 退坡统筹资金是指中央拨付我省现行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的涨价补助中按要求逐年递减部分,主要用于水路客(渡)船更新改造等项目完成后的奖励性补助。补助对象为水路客(渡)运船舶所有人或建设项目的业主。

  第二章 油价直接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法

第五条 岛际和农村客运船舶补贴范围客运经营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或认可的有效水路运输许可证,经营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船(除国际客运、大陆与港澳台间客运、旅游客运外)须具有有效船舶运输证。珠海、江门、湛江等地部分高速客船因作为当地岛民唯一出行工具,列入补贴范围。

第六条 岛际和农村客运油价直接补贴分配计算方法自2015 年起油价直接补贴支出不再与用油量及油价挂钩,根据符合申报要求的营运船舶综合客位数占总比,计算船舶补贴金额:

营运单船补贴金额=单船综合客位数/全省营运船舶综合客位总数×100%×资金总额单船综合客位数(四舍五入后取整数)=营运系数×载客定额营运系数(取小数点后2位)为船舶实际营运天数(新建、报废、检修、极端天气停航等均不算入营运时间)与全年天数的占比。载客定额以船检证书为准。

第七条 农村渡运船舶补贴范围

(一)经辖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渡船(持有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海事管理部门颁发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公路部门管辖的公路渡口渡船(持有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海事管理部门颁发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乘客定额证书》)。

第八条 农村渡运船舶油价直接补贴分配计算方法

(一)以船舶为单位补贴渡工劳务费用,按单船平均每月1000元标准实施:单船补贴金额=运营系数×12000

(二)以船舶综合客位数为单位补贴燃油费用:单船补贴金额=单船综合客位数/全省运营渡船综合客位总

  数×100%×资金总额单船综合客位数(四舍五入后取整数)=运营系数×载客定额

  运营系数(取小数点后2位)为船舶实际运营天数(新建、报废、检修、极端天气停航等均不算入营运时间)与全年天数的占比。载客定额以船检证书为准。

第九条 不纳入油价直接补贴范围情况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岛际和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直接补贴资金申报和补贴范围:

(一)未经许可,从事岛际和农村水路客(渡)运的;

(二)全年未参与运营的;

(三)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补助资金申报和补贴范围的。

  第三章 退坡统筹资金使用范围及补贴标准

第十条 退坡统筹资金使用范围

(一)普通客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客船、客货船等客船更新或新能源动力系统改造(快艇不属于补助范围)。

(二)渡船更新改造。

第十一条 水路客(渡)船更新改造补助要求

(一)客船更新是指新建或者购买新建船舶,用于增加运力或者替换旧船舶。

(二)客船新能源动力系统改造是指现有的柴油动力系统改造为电力、LNG等环保动力系统。

(三)渡船更新是指新建或购买新建船舶,改造是指发动机动力系统更新。

(四)客(渡)船要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 年12 月31日内完成新建、购买或改造,客船须取得相应船舶证书和营运证明,渡船须取得船检部门核发的船检证书。

(五)新建船舶或购买的新建船舶在获得退坡统筹资金补助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或卖出,否则应退还全部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水路客(渡)船更新改造补助标准

(一)新建、购买柴油动力客(渡)船按船舶新建造价的50%补助,但不超过下表的限额:

(二)新建、购买新能源客(渡)船按船舶新建造价的70%补助,新能源动力系统改造按实际改造造价的75%补助,最高限额按新建、购买柴油动力客船的1.5倍执行。

(三)渡船柴油动力系统改造的补贴标准按实际改造造价的50%补助,最高限额按新建、购买柴油动力客船的0.85倍执行。

第十三条 退坡统筹资金安排原则

(一)当年退坡统筹资金小于各地市申报项目资金总和的情况时,渡船更新改造项目、新建或购买新能源客船以及新能源动力系统改造项目优先安排,其他项目按照完成时间顺序依次安排,资金在政策实施期内用完即止。

(二)当年退坡统筹资金大于各地市申报项目资金总和的情况下,多余资金转入下一年退坡统筹资金使用或再用于岛际和农村水路客(渡)运船舶油价直接补贴。

(三)已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十四条 油价直接补贴资金申报管理

(一)船舶经营人在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年度补贴申请(渡船申请须经当地村委、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出具营运天数证明)、营运天数证明(客船以海事、航行日志、客运站售票记录等证明为准)及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出具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见附件1)。

(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其所在地的申请材料,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 月20日前填写《农村水路客(渡)运船舶油价直接补贴申请统计表》(附件2)汇总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资料的档案保存期应不少于3年。

(三)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其所在地的申请材料,最终确认符合要求的补贴计划,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月31日前填写《农村水路客(渡)运船舶油价直接补贴申请统计表》(附件2)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五条 退坡统筹资金申报管理

(一)补助对象应在项目完成20日内将补助申请报告及项目完工证明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已开工的项目,可凭船舶建(改)造合同或购买合同、项目招标合同、船厂或项目开工证明、进度说明等证明文件申请延期,最多延长半年。

(二)客(渡)船更新改造的申请需提供申请报告(含申请理由、更新改造概况、项目造价、申请资金)、建(改)造合同或购买合同、船厂竣工证明、船舶证书(改造项目须分别提供改造前和改造后的船舶证书)、营运证书(渡船需提供投入运营证明)、船舶新建或改造图片等证明文件。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其所在地的申请材料,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填写《水路客(渡)运行业结构性调整项目汇总表》(附件3),于每年7月15日前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资料的档案保存期应不少于3年。

(四)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其所在地的项目申请材料,最终确认符合要求的补助项目计划及金额,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填写《水路客(渡)运行业结构性调整项目汇总表》(附件3),于每年7月31日前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下达各有关市、县(区)。

第十七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文件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财政直管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通知后,根据本地全年的实际情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补助对象。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的管理职责

(一)审核、汇总资金申请。

(二)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三)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含委托第三方审计),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有关资金。

(二)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资金申报、受理及审核、核查等。

(二)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本辖区内的资金申请情况。

(三)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的申请发放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基础台帐。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及时将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

(二)对本地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油价直接补贴和退坡统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楼堂馆所等与水路客(渡)运行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诚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各市、县(区)未按规定及时下达的资金,省财政厅将予以收回。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省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 年8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实施前已发放的补助资金按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2020年之后根据中央新的油价补助政策再行调整。 

  相关附件:

附件1:承诺函.docx
附件2:农村水路客(渡)运船舶油价直接补贴申请信息统计表.xls
附件3:水路客(渡)运结构调整项目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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