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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应急管理规定
  • 2015-07-25 02:28:52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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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健全无公害农产品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在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职责,规范无公害农产品应急管理,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无公害农产品污染,产地环境破坏,人身健康损害,品牌形象不良影响等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

  第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应急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快速反应、依法应对、信息通畅的方针进行有效管理。

  第四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检查全国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在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成立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人员职责分工,确定应急管理专门联络人员,落实分析预警、信息会商、应急联动和协调处置等环节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 部中心负责制定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质安发[2007]3号),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依据该预案以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化本辖区、本行业具体预案。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七条 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全国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信息、资金和技术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应急素质,增强获证单位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管理能力。

  第九条 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每日进行舆情监测,持续开展质量监测和申(投)诉受理工作,扎实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工作。针对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管理规范》(农质安发[2009]6号)进行管理,积极预防突发事件发生。

  第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要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报告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报告内容及时、准确、完整,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地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报告。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报告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实时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对各事件是否涉及无公害农产品及产地迅速进行查实。如果涉及获证产品,应当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分级响应措施。

  第十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包括:

  (一)事态控制;事件发生后,所在地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事件进行核实,接触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掌控事态发展,必要时可暂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及产品证书。

  (二)信息沟通;应当加强当事人、相关人员、涉及单位等信息交流,掌握最新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和上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

  (三)事件调查;核查事件涉及获证单位或个人的认证相关资料,综合分析和评价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将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处置建议等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及上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报告。事件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专门技术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四)事件处理;根据事件性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获证产地及产品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所在地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在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事件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善后处理。

  第十五条 对受事件影响较大的获证单位,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提供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做好应急处置材料的整理和归档立卷工作。

  第十七条 对在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的获证产地及产品应做出暂停或撤销证书的处理;对系统内涉及违规问题的工作人员应做出通报处理;涉及的内检员应撤销其内检员资格。

  第十八条 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严格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发布。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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